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秦王赢政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威,他定最高统治者的称号为“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在此之前,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是“王”,甲骨文中“王”写作,仅仅是通过一把表示刑杀的斧头来象征最高权力。与“王”只强调权力不同,“皇帝”则是明显地神化了最高统治者。“皇,君也,美也,大也,天人之总,美大之称也”(1);“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2),是“得天道者”(3)。秦始皇还规定,“朕为始皇帝,之后为二世、三世,直至千万世”,显示出“皇帝”统治的唯一性及其超越时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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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秦王赢政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威,他定最高统治者的称号为“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在此之前,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是“王”,甲骨文中“王”写作,仅仅是通过一把表示刑杀的斧头来象征最高权力。与“王”只强调权力不同,“皇帝”则是明显地神化了最高统治者。“皇,君也,美也,大也,天人之总,美大之称也”(1);“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2),是“得天道者”(3)。秦始皇还规定,“朕为始皇帝,之后为二世、三世,直至千万世”,显示出“皇帝”统治的唯一性及其超越时空的性质。
秦帝国在政治方面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将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秦始皇在中央朝廷设“三公九卿”,由其一人掌握最高权力。在地方行政方面,秦始皇吸取周王朝“天子弱诸侯强”的教训,废除“封建制度”,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之后加上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共计四十六郡),在各郡相对于中央的“三公”(丞相、太尉、御使)设立守(行政长官)、尉(军事长官)和监(监察司法长官),由其直接任命。并且在全国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实行“车同轨”、“书同文”。
秦朝的大臣曾经这样赞颂秦始皇的功绩。“五帝时代,天子辖地不过千里。周边虽有侯服、夷服,但天子甚至无法使诸侯主动来敬仰自己。当今的陛下,平定了天下,置郡县于海内,并统一了法令”。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华帝国,从它形成之时,就不仅仅局限于“中国”,而将“中国”周边异民族的地域也纳入其视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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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帝国的“属邦”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相信了方士“灭秦者胡”的说法,开始了对周边民族的战争。以公元前215年派将军蒙恬从匈奴手中夺得黄河以南地区为开端,公元前214年,秦军向黄河以北地区进击,在与匈奴边境交界处设立九原郡;在南方夺得的异民族地域,设置了桂林郡、象郡、南海郡和闵中郡。其实,秦始皇并不相信自己的权力和权威能够无限超越空间和时间,他在统一了中国的第二年即开始在与匈奴的边界上修建万里长城,而秦在其所征服的异民族地域上设置的“郡”,实质上也与中国内地的“郡”具有不同的性质。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典属国,秦职也,专司降服蛮夷之事”。据说,这个专门管理降服的或被征服的异民族事务的中央官厅,秦代时称“典属邦”,后来为避汉高祖刘邦之讳而改称“典属国”。但是,在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秦帝国内,是否真的存在由少数民族构成的“属邦”呢?如果存在,它是什么样的性质?另外,“属邦”与“郡”之间的关系如何呢?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直接关系到此后两千年中华帝国性质的问题。
从前一直没有找到能够证明秦代实际存在过“属邦”的直接资料。直到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的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的记载着秦代法律的竹简--云梦竹简,有关人员才从中发现了明确刻有“属邦”字样的竹简。例如其中一支上刻道:“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巳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以下简称竹简一)。由此可以确认,秦代的确在降服的异民族地区设置了“属邦”。除此简之外,云梦竹简中还有不少关于“属邦”的资料,通过它们能够观察到“属邦”的部分原貌。
“属邦”又被称作“臣邦”,它证实了属邦与秦王朝之间确实存在着臣属的关系,但是从下面这支竹简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臣邦与秦中央政府的关系决非秦王朝内部一般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以下简称竹简二)。这支竹简记载了秦王朝关于辨别一个人是秦人还是属邦人的法律标准,它说明秦王朝并没有将属邦完全等同于王朝的一般郡县。
秦代属邦与一般郡县的不同首先在于,属邦拥有自治权,而秦王朝只对它实行间接的统治。“臣邦人不安其主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以下简称竹简三)。就是说按照秦的法律,属邦之民任意离开自己的属邦而移居到秦王朝直接统治的郡县,也是被禁止的。秦代的属邦实际上是由异民族来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秦王朝在属邦设有异民族出身的统治者。“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以下简称竹简四)。从该竹简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这些异民族出身的统治者也照样处于秦王朝的法治之下,但是如果犯了罪,可以作为特例受到较轻的处罚。秦帝国对异民族的这种宽容,实是“中国”对少数民族实行优待政策的滥觞。
另外,据《史记》张仪列传记载:“(秦惠王)遂定蜀,贬蜀王更号为侯,而使陈庄相蜀”(4)。由此可以得知,统一中国以前的秦曾向臣邦直接任命高级官吏,但是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以后是否继续了这项政策,则不得而知了。从前边提到的刻有“属邦”字样的竹简一中,可以确认异民族所居地区又称作“道”。属邦与道、与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记道:“列侯食俸之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食俸之处曰邑,蛮夷所有曰道”。据此有人推测,边郡的县被称为道,道是异民族的特别行政区(5)。县低郡一级,因此“秦在征服了邻近的异民族地区后,于当地设置了郡,并于郡内设臣邦,(臣邦的)构成单位为道”(6)的说法,应当是正确的。
如以上所述,如果某个少数民族集团归顺了秦,其首领从秦王朝得到爵位,成为帝国之臣;其民则向秦王朝纳赋,其领土也成为帝国的一部分,这就是“臣邦”。有人认为,秦的属邦里可能包括“臣邦”和“外臣邦”。有关“外臣邦”的直接资料目前尚未发现,一部分学者指出《史记》秦本纪中所记“(惠王)十一年,县义渠。归魏焦,曲沃。义渠君为臣”(7)的义渠,就是外臣邦。但是,郡县制的导入,含有视义渠为秦之领土的意义,因此难以断言义渠究竟应该视为属于“臣邦”,还是“外臣邦”(8)。在关于秦帝国与属邦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问题上,尚有许多不解之迷。不过有一点是很明确的,这就是,秦与周边异民族的关系也是帝国秩序的一部分。可以说,秦的这种多民族国家思想,主要是对先秦时代多民族国家思想的继承(9)。
秦的多民族国家思想,肯定与秦原本出自于“戎狄”的事实也有一定的关系(10)。从竹简二中就可以看出秦在认识民族共同体上的问题上具有自己的特点。以血缘来区别不同民族出身的成分固然存在,但是即是在一个父权制的时代,在属邦出身的父亲与秦人的母亲之间所生的子女也被认定为“夏子”(华夏之人),也就是说只要父母中有一个人是“华夏之人”,其子女也就是“华夏”的法律标准,说明了秦王朝区别秦人和属邦人的标准,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血缘主义。
秦王朝区别秦人和属邦人的标准,基本上是一种地域主义的标准。不仅双亲都是臣邦人,而且本人也要出生于臣邦才能够被视为“真正的臣邦人”。但是,一个人出生并生活于某个地域,就具有与其他地域不同的文化。在并没有清楚的国界或疆界以及国界意识和疆界意识的时代,所谓地域的标准,实际上最终都是着眼于文化的相同或相异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场合,秦的“华夏观”也时有不同。从竹简五的内容来看,秦不仅自封为“夏”,还将其统治下的“臣邦”也纳入“夏”的范畴之内(11)。而竹简二则明确指出“臣邦子”不被承认为“夏子”。也就是说,原来意味着“中原”、“中国”或“中原人”、“中国人”的“夏”,其定义在秦代是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来就是,从民族的意义上来说,“臣邦人”与内部的“秦人”相比,不能算“夏”;但从帝国主权的意义上说,“臣邦”与外部没有归顺秦的异族或异国相比,又是“夏”的一部分。
秦的“华夏观”,不仅以帝国为背景从民族的意义和国家的意义上赋予了“夏”以一个具体的范畴,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开中国历史上两千年中央集权制时代多民族国家体制之先河。中国二千年之政,秦政也。尽管秦帝国很快就土崩瓦解了,但是作为历史上最早的中华帝国,它奠定了以后两千年来中华帝国政治制度的基础,而它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也给后世留下了巨大的影响。
二、汉帝国的外臣和内属
公元前206年,秦王朝垮台,刘邦作了新王朝的“皇帝”。从继承“皇帝”一事上就可以看出,汉王朝并没有将自己规定为一个“中国”的国家,而认定自己是纳“中国”周边地域在内的“天下”的正统继承者。但是,随着秦的覆灭,原本受秦之封,或者被秦纳入了势力范围内的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等国,都已经各自独立。依照这个既成事实,汉王朝在建国初期,与各国“约为外臣”,并封其统治者为王(12)。
汉的“外臣”之国与秦的“外臣邦”应该同属一种性质。按照司马迁所说,“名为外臣,实一州主”,外臣国基本上不受命于汉王朝,拥有较强的独立性(13)。例如,汉高祖之后,汉王朝禁止了与南越的边境贸易,并禁止了铁器的出口,南越王指责汉王朝的这种做法是“别异蛮夷”,即一种民族歧视,随后也自己称帝,为南越武帝。其后,汉文帝以“服领以南,王自治之”为条件,要求结束“两帝并立”的局面,南越王才首次表明“愿长为藩臣,奉贡职”、“称臣遣使入朝”。公元前135年,在汉军的援助下击退了闽越的进犯之后,南越“遣太子婴齐入宿卫”,南越王本人也到汉王朝“入见”(14)。
从上述事实也可以看出,汉王朝对待“外臣”之国的做法是,在承认其统治者的王位并保护它不受外来侵略的同时,要求它“称臣”、“奉贡职”、“遣使入朝”和“入宿卫”,“入宿卫”就是将王位继承者作为人质送往汉的朝廷(15)。通过文献可以知道,汉王朝规定的中华帝国与外臣国之间的关系,虽然带有一种君臣关系的性质,但是它并非是一种单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同时规定了双方相互具有义务的关系。
进入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后,汉王朝开始积极地向周边的异民族地区发展势力。公元前138年,武帝许可东甌国向“中国”内地迁移(16)。公元前110年,东越发生内乱之际,汉王朝又允许东越民众迁居中国内地(17)。公元前113年(元鼎四年),南越王向汉提出请求,“请比内诸侯,三岁一朝,除边关”,即要求从“外臣”之国变为“内属”之国。针对南越的请求,汉王朝进一步与南越约定了“用汉法”的原则,“赐其丞相吕嘉银印,及内史,中尉,太傅印,余得自治”(18)。也就是说,这里说汉王朝对待“内属”之国的做法是,在汉与内属国之间,撤销边界,统一法令,在通过原有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同时,至少在形式上由中央政府任命内属国的最高行政、军事和司法等官吏。
由于南越丞相吕嘉反对将南越变为汉的“内属”并弑其君,遭到了汉武帝的镇压。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武帝在南越之地设置九郡(19),并于同年在“西南夷”之地设置了五郡。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武帝再向直到最后也不肯“奉诏”的朝鲜派出大军,在当地设置了四个郡(20)。汉王朝虽然将郡县制导入各个异民族地区,但在实行的具体内容上则是各具特色。例如,武帝于公元前111年在西南夷夜郎国的领地实行郡县制时,又封当地原首领为王,就是说使这个异民族的地区同时具有了郡县和王国的性质。王国的范围不一定与郡县一致,但王毫无疑问握有郡县的实权。河平二年(公元前27年),夜郎国国王“轻易汉使,不惮国威”,继续进行与钩甸国之间的战争。此事说明,对于“内属”的异民族的郡县,汉王朝采用的是一种通过当地的异民族统治者进行间接统治的方式,而当地的异民族统治者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21)。
六十年间的“国家无事”,特别是文帝、景帝的“清静恭俭,安养天下”的治国方针,使汉王朝积蓄下雄厚的国力。以这种国力为背景,进入武帝时期以后,汉王朝开始了频繁的对外战争。其中向西北方面的发展,尤其受到了高度的评价。“秦始皇攘却戎狄,筑长城,界中国,然西不过临洮。汉兴,至于孝武,事征四夷,广威德,而张骞始开西域之迹”(2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汉王朝最初是把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这些国家认作“外臣”之国,但是最终到了武帝时接二连三地将这些国家都由“外臣”变成了“内属”。而在西域,汉王朝却实行了完全不同的政策。
武帝之前,中国非常缺乏有关西域的知识。对西域各国来说,汉王朝也是一个十分遥远的,连其大小都搞不清楚的国家(23)。而位于汉王朝西北方向的匈奴,其势力范围达到西域,匈奴的日逐王在西域设“僮仆校尉”以统治西域(24)。公元前138年,武帝出于对匈奴战争的需要希望能与月氏联合,派遣了张骞前往西域。因被匈奴扣押长达十年之久,张骞未完成其联合月氏的任务,但却给中国带来了大量有关西域的前所未有的知识。通过张骞的第二次被派遣(公元前119年-公元前115年),“西域凿空”得以实现,汉王朝与西域各国之间开始了正式的交通往来(25)。
在乌孙国时,乌孙国的昆莫(王),最初想以匈奴单于接见使者的规格接见张骞。张骞说道:“天子致赐,王不拜,则还赐”,坚持要求昆莫行了对待天子使节之礼(26),就是说,使乌孙承认了汉王朝为其宗主国。汉王朝采取“厚币赂”和通过“和亲”与乌孙结为“昆弟”关系的战术,于公元前105年,将江郡王的女儿细君嫁给了昆莫。细君不懂乌孙语,后来又依乌孙的习惯被迫再嫁于昆莫之孙。为此事,细君曾写信给汉武帝,想反抗这件婚事,而武帝却命令细君:“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为了汉王朝的利益牺牲了细君个人的幸福。细君死后,汉又将楚王的女儿解忧送往乌孙(27)。
在西域诸国中,汉王朝动用武力进攻过的唯一国家就是大宛国。汉武帝以希望得到大宛国的“汗血马”为名,公元前104年,“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伐宛”,但是因遭沿途各国以及大宛国的抵抗,汉王朝的军队大败。公元前102年,汉武帝再次动员数十万军队进攻大宛国。畏于汉军之威,大宛国的贵族,杀了国王向汉军投降。但是很清楚,进攻大宛国,实际上是汉武帝为了给宠妃李夫人之兄李广利记功而发起的战争(28)。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个个人的目的,也许就没有对大宛国的进攻了。
大宛国之战后,汉“发使十余辈抵宛西诸国,求奇物,因风谕以伐宛之威”(29)。因此,李广利从西域返汉之际,除大宛国以外的不少国家都派出王室子弟作为人质随李广利同行,向汉朝贡。汉军对大宛国的进攻,还收到了西域各国向汉“称臣”这一预料之外的效果(30)。
征服了西域大国之一--大宛的汉王朝,完全有可能将西域各国变成自己的“内属之国”。但汉王朝要求西域各国作的只是向汉称臣、将王位继承人作为人质送往汉朝廷,向汉王朝进贡。也就是缔结朝贡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汉王朝在西域的意图并非是要把西域纳入自己的版图并由自己来直接统治,而仅仅是确立了对一部分国家的宗主权,并没有要求领土和主权。
对那些宗主权之下的“外臣国”,汉王朝基本上采取的是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当地社会的方针。例如,汉军队在进攻大宛国时曾经拥立了一位国王,而大宛国国人于汉军撤退之后杀了这位国王,并拥立前国王之弟为新国王,并将新国王的儿子作为人质送往了汉朝廷。对此,汉王朝不仅未问他们弑君之罪,还承认了新国王(31)。不过也有例外之时。例如,“当汉道冲”的楼兰国,曾经向汉王朝和匈奴都送了“质子”。后来被送到匈奴的“质子”继承了王位,采取了亲匈奴的态度。为此,公元前77年,汉派刺客杀了该国王,改其国名为善善,并重立送往汉王朝的“质子”为王。这说明,汉王朝并不允许汉的“外臣国”同时向匈奴也称臣的现象(32)。
在朝贡关系之下,汉作为宗主国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除了给朝贡国提供数倍于贡品的“下赐品”以外,还要保护“属国”不受外来的侵略。汉在西域实行的“领护制”,实际上就是具有这一性质的制度。
李广利攻打大宛以后,汉武帝在天山南部的轮台设置了“使者校尉”,在轮台和渠犁通过派数百名士兵--“田卒”进行“屯田”,以“领护”、即保护表明“臣服”于汉的“外臣国”的各绿洲国家,并向过往的汉王朝使节提供食品补给。汉宣帝时期,汉军大破匈奴,从而取得了汉王朝在西域的优势。公元前68年,应善善(楼兰)新国王派遣屯田部队的请求,郑吉作为“卫司马”被派往保护善善及其以西数国(33)。公元前59年,匈奴日逐王向汉王朝投降,随着匈奴在天山北部势力的衰退,汉朝廷又命郑吉兼护天山北道,因为天山南北两道都要保护,所以郑吉的官职就变成了“都护”(34)。
据《汉书》记载,先后共有十数人担任过西域都护,均为“持节”的都护,也就是说,他们都具有从皇帝那里得到的可以自主判断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35)。都护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各个“外臣国”不受外来的侵略,西汉末期,在都护的权力范围内“外臣国”可以多达五十个,都护从各“外臣国”征集军队,发动军事行动之事也时有发生(36)。
都护在西域的第二个任务是,监视与汉无臣属关系的“诸外国”的动静,并且可以“待机而发”。据《史记》大宛列传记载:“宛以西,皆自以远,尚骄恣晏然,未可出以礼羁縻”(37)。因此,都护肩负着“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可安辑安辑之,可击击之”的任务(38)。
除西域外,汉王朝还在其他一些地域也设置了“持节领护”。这些设置了“持节领护”的地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处于对匈奴战争的重要战略位置之上(39)。很明显,汉的“校尉制”和“都护制”都是为了对抗匈奴这一军事目的而设置的。
相比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等曾受封于秦、或被划入秦的势力范围之内的国家由“外臣”变成“内属”来看,汉王朝对于西域却是一直坚持了“外属”的原则,并未考虑一定要变其为汉王朝的直辖领地。这是因为,汉王朝关于西域的政策,不过是汉王朝对匈奴政策的延长。可以看出,虽然汉王朝以“天下”正统王朝自居,但是它并无意将所有的异民族地区都统统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
三、从“兄弟之国”到“臣国”
本世纪四十年代,西安出土了一枚刻有“凶奴相邦”铭文的玉印。学术界认为,这枚印可能是汉王朝送给匈奴民族所建属国官僚的(40)。“凶”本应是“匈”,之所以用“凶奴”,说明匈奴对中国来说正是一个“凶恶的家伙”。
在秦汉时代之前,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匈奴就已成长为一个强大的游牧国家,并不断给中国带来威胁。据《史记》秦本纪记载,公元前318年,韩、赵、魏、燕和齐国就曾率领匈奴共同攻打过秦。随着中华帝国的建立,匈奴对中国的侵略也逐步升级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立即交给蒙恬十万人马,令其北上,将匈奴的势力驱赶至黄河以北,又修建完成了从临洮直到辽东的“万里长城”(41)。独裁者秦始皇尽管拼命强调“皇帝”权力、权威的超时空性,但是他用来对付匈奴的最后手段,却是一个拒敌于国门之外的“万里长城”。
长城的修建并非自秦始皇开始。战国时代,由于战法由战车战转为骑兵战,战国七雄都相继修建了长城。不过,齐、魏、韩、楚等国的长城主要是为了防止“中国”的国家前来进犯而修筑的,而位于北方的秦、赵、燕等国的长城则是为了防卫匈奴的入侵而修筑的,秦、赵、燕的长城就是后来横亘于秦王朝北方边境的万里长城的基础。
万里长城也是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分界线。汉文帝时期向匈奴投降的中行说,在分析到匈奴能够强于汉王朝的理由时说:“匈奴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然所以强之者,以衣食异,无仰于汉。今单于变俗好汉物,汉物不过什二,则匈奴尽归于汉矣”。他力劝单于,为了维持强大的匈奴,有必要将对汉的依赖程度限制在最低水平(42)。但是,对于无力抵御自然灾害的游牧民族来说,以各种手段从农耕民族那里取得食品,是件必行之事(43)。因此,在秦与匈奴之间,就不断地重复着万里长城内外的攻防战。
秦末汉初,匈奴的冒顿单于破东胡,败月氏,统一了沙漠以北地区,建立了一大帝国之后便开始南下,与汉王朝争雄。公元前201年,匈奴渡过黄河,于当年秋天攻占太原后,又夺得晋阳。面对匈奴的进犯,次年,落成长乐宫,“行朝见之礼,无敢失礼者”,于是“方知皇帝之尊”的汉高祖刘邦,率领大军北上决心与匈奴一决雌雄。不料反被匈奴包围在平城,“七日不食,不能弓弩”(44)。最后不得不用重金收买单于之妻閼氏(閼氏为称号),令其向单于进言:“两主不相困”,刘邦因此才得以逃脱。之后,刘邦接受了刘敬的建议:“奉宗室女公主为单于閼氏,岁奉匈奴絮、绘、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和亲”。开始采取上述对匈奴政策(45)。
这种不平等的“二主之约,昆弟和亲”的关系,一直持续到汉景帝时期(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0年)。公元前176年,冒顿以“天立匈奴大单于”的名义修书照会汉文帝:“各引弓之国并为一家”,将月氏、楼兰、乌孙等西域二十六国收归自己统治。公元前162年,汉文帝修书照会匈奴单于:“先帝制,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命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朕与单于为之父母”,要求匈奴停止向长城以南的进犯(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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